关于EI的非过错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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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叫“因为你的过错而失去了工作”呢?如果你主动辞去工作,或者因为你的过失而被解雇,则属你的过错,因此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;如果你是由于以下原因而 辞去工作,则不属你的过错,是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:
1-被别人性骚扰
2-需要跟配偶或孩子搬到国内另一个地方。(比如,我太太去温哥华工作,全家跟着搬去,我辞去在多伦多的工作,属正当理由,故能领取失业救济金。)
3-被人歧视 工作条件对你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险
4-必须要照看家里的孩子或其他成员
5-能确保很快找到另一个工作
6-工作条件和要求有很大变化,影响了你的收入
7-大量超时工作或是雇主拒付加班费
8-工作职责起了很大变化
9-跟上司难相处,而这不是由于你的主要责任
10-你的雇主在做违法的事情
11-因为不是属于某个协会、组织或工会的成员而受到歧视
12-受到雇主或同事逼你辞职的压力
各位可看出,从上面挑出一条理由来符合领取条件,恐怕不难吧,假如你口才不差的话。
但还有另三个条件:
你必须要提出申请。你需要提供你的社会保险号码(Social Insurance Number) 和工作记录(Record of Employment) 。工作记录是雇主给你的,上面记有你投保的工作小时数,收入多少等。 从递交申请表到领到救济金要二个星期。
你已经缴付了失业保险费。 在加拿大,每个人参加工作后,都须交纳失业保险费。 雇主在发工资给你时,会扣去这项费用。失业保险费的数额为个人收入的2.7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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